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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蒲城县治理投资与经济发展环境社会评价办法 为了优化投资与经济发展环境,接受社会监督,加大环境治理力度,转变政府职能,规范执法行为,特制定本办法。 一、评价对象: 以生产经营者为主要执法对象的执法部门和单位为评价对象。评价对象如下: 法院 检察院 工商局 公安局 国税局 地税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医药监督局 物价局 城建局 环保局 水资办 矿产办 植检站 国土资源局 农机监理站 动检站 交警大队 防疫站 城管局 稽征所 运管所 医药办 二、评价人员 以县治理投资与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名义,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为评价员,对评价对象进行评价打分。社会评价员的组成: 1、离退休老干部; 2、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; 3、驻蒲各企业单位厂长、经理; 4、县属规模以上企业和流通领域重点企业厂长、经理; 5、部分县属规模 以下企业厂长、经理; 6、年度县级重点工程单位主要负责人; 7、个体工商户代表; 8、各乡镇农资和农产品营销大户代表; 9、文教科卫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代表; 10、 其他各方面人士代表; 评价人员产生办法,评价人员由有关方面推荐,治理办组织收集人员名单,经领导小组审查后聘任,聘用期为一年。离退休老干部由老干局确定,人大代表由人大办确定,政协委员由政协办确定,年度重点工程单位领导由经济发展局确定,农资和农产品营销大户代表由各乡镇政府确定,县属规模以上企业和流通领域重点企业由经济贸易局提供,县属以下规模企业、个体工商户代表由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提供所有名单,治理办随机抽样确定。科教文卫等各界人士由政协办、治理办协商确定。 三、评价办法: 1、社会评价每年进行两次,在县治理投资与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治理办牵头,政法委、纠风办等单位联合组织实施。 2、评价活动组织:住城区的离退休老干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社会各界知名人士、其它方面的代表,驻蒲企业单位,规模以上企业和流通领域重点企业,年度重点工程单位的领导,由治理办统一组织,现场打分,其余评价人员按照属地分片由各乡镇具体组织实施,县治理环境领导小组抽调有关人员到各乡镇现场指导,所有参评人员到所在乡镇政府统一时间参与评议,参评人员不得少于该乡镇确定名额的80。社会评价也可采取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,通过蒲城报向全社会发放问卷调查表,由治理办回收汇总。领导小组确定的评价人员由治理办专门组织发放回收。 四、评价内容: 评价内容以蒲办发[2003]06号《蒲城县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保护企业客商和投资商利益“十不准”的通知》为主要内容,“十不准”即: 1、不准违规检查。凡检查必须符合要求,该报告的要报告,该申请的要申请。 2、不准违规执法。所有执法必须符合程序,亮证执法,执罚出据,收费出票。 3、不准乱收乱罚。不能私设收费项目,私提收费标准,该废止的要废止,该减免的要减免 4、不准吃拿卡要。所有公职人员,在为客商办理手续和检查当中,不得借机吃拿卡要,以权谋私。 5、不准推诿扯皮。对客商提出的要求,应当办理的按规定时限办理,不属自己办理的,要指明办理途径和办法。 6、不准插手工程。对所有项目工程,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介绍工队,推销建筑材料。 7、不准强买强卖。任何人不得强行为投资商和客商介绍产品或硬性要求购买产品。 8、不准弄虚作假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愚弄客商。 9、不准有意设障。所有公职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服务,任何人不得随意设置障碍,加重客商负担。 10、不准干扰破坏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工程建设,影响正常经营。 五、结果运用 根据评价结果,县治理投资与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将通过报纸、电视向社会公布。并依据蒲发[2003]06号文件精神,对得分在前十名的通报表彰奖励;得分在后三名的,黄牌警告;对连续两次为后三名的单位,一是通报批评;二是对全年工作一票否决;三是主要领导向县委、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,并在相关会议上检讨;四是在电视台向全社会表态,提出整改措施;五是对得分较低且经调查核实工作中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,对其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免职,相关领导和人员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属条管部门和单位的,以县委、县政府名义将社会评价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委、市政府通报,并建议参照上述意见予以表彰或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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